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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良与牟福义、关学良、康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牟福义,关学良,康延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835号原告:王良,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牟福义,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关学良,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康延君,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穆棱市。原告王良与被告牟福义、关学良、康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王良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