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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神农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48号3幢1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0524XC。法定代表人:谢宗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贵州神农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新城区行政办公中心政协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84325215。法定代表人:李小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四川宝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神农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资产经过几次拍卖仍无人竞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的主要资产处理完毕之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