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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2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49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2,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永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