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政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55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政,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政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粤0607刑初5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6刑终1343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粤0607刑初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政又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陈政租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内的厂房和空地,在旺富顺饲料厂旁开办一间无牌电镀厂,经营期间承接家具铁架的电镀生意,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外面的地下沟渠。2014年8月8日,被告人陈政经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责令停业后仍继续生产经营。2014年9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排污口抽取的废水进行监测的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每升含量510毫克,超标6.375倍;六价铬每升含量13.7毫克,超标137倍;总铬每升含量19.2毫克,超标38.4倍;总镍每升含量70.3毫克,超标140.6倍。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和立案情况。2.被告人陈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于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三水农场一间饲料厂旁边经营一间电镀厂,该电镀厂是没有牌照的,因为他们是租赁户,只是租用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三水农场开发公司的厂房,开发公司的老板梁某1是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好像叫富龙五金制品厂。凡是经营电镀厂的都是开发公司的牌照,而他们这些租赁户都是在开发公司的领导下的,他们只是租赁关系,所以并没有办理相关牌证。他的电镀厂的日常生产情况是专门给铁制家具电镀的,电镀的流程是,先是将家具放到除油槽里面用烧碱除油,然后过清水洗干净,再放到盐酸缸过盐酸,目的是防止氧化,接着过清水洗干净,再电解除油,接着过清水洗干净,再放到镍缸电镀镍,接着过清水洗干净,再放到铬缸电镀铬,接着过清水洗干净,这样就完成了家具的电镀过程。该电镀厂生产过程中有废水排放,这些废水是在电镀镍和电镀铬的时候产生的,产生的含有镍的废水和含有铬的废水分别存放在厂的废水坑内(他厂里的废水坑大约是50厘米*50厘米*50厘米大小,配有一个自动抽水泵),废水坑满了就自动启动抽水泵,将废水分别抽排到军区农场的废水管道,然后废水通过管道流到对应的废水池(距离他的电镀厂大约四五十米的位置)。生产废水含有金属镍、金属铬、酸、碱等成分,这些废水肯定对人体有害的。他做了那么多年电镀厂,知道厂里废水直接排放会污染环境,他没有直接将废水排放到外面,而是一直将废水排放到军区农场的那个废水池里,他开厂以来大概排放了600立方米的废水。废水池里的废水是如何处理的他就不清楚了,那是由军区农场开发公司处理的。他电镀厂的生产设备没有配套废水处理设施,都是军区农场开发公司处理这些废水,每个月他都要交不少废水处理费给军区农场。他们是按照开发公司的进水表的数量来计算排污费用的,所以他的电镀厂就没有安装污水处理系统了。因为时间过了那么久,他不记得有没有和军区农场开发公司签订关于废水处理的合同,他只知道和军区农场的梁某1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他不记得里面有没有关于废水处理的内容。这间电镀厂是他出资经营的,平时也是他一个人负责管理和业务上的事情。他前妻曾某1什么都不负责,只是在厂里帮他们的儿子带小孩,而他儿子只是在厂里做工,不是老板。梁某1没有电镀厂的股份,他只是按月交租金给梁某1,每个月的场地租金、电费、废水处理费大概五万元左右。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在2014年8月底的时候已经责令他的电镀厂停止生产了,但在2014年9月份没有对他的电镀厂实施停水停电措施。他的电镀厂在2014年9月份还有在生产,尽管开发公司那边2014年8月份的时候发了通知要求电镀厂停产,他的电镀厂也停产了十几天,但是由于他的电镀厂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不含剧毒的氰化物等物质,所以一方面他还想跟开发公司的梁某1沟通能否继续在这边经营下去,而且当时他接到了一些老客户的订单,所以2014年9月份的时候他就偷偷地在晚上继续开工,直至2014年9月26日被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过来检查发现了。他没有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另外,梁某1提供的厂房如果没有废水设备的话他是不会去那里办厂的;工作人员从下水道抽取的水样并不是他厂里排出来的,是在他厂前面的两家电镀厂搬厂时排放出来的,由于他租的车间地势比较低,所以那些积水就流到他的厂房里;而且他租的那个车间也是长期积水的,这些事梁某1是知道的;在他没有搬厂时他的设备都是正常运作的,产生的废水都是排到废水池的排污管道里的。陈政对土地租赁合同上面的签名进行了确认,并辨认出其原电镀厂废水池、下水道所在位置(已被填埋);还辨认出其原电镀厂围墙水龙头及围墙与车间连接处缺口所在位置、其原电镀厂与隔壁厂房连接处的低洼位置。3.证人曾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和丈夫陈政之前都是在电镀厂务工的,所以知道电镀的流程。2013年5月1日陈政和她在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三水农场旺富顺饲料厂旁租用一间厂房用来开办了一家无牌电镀厂,专门给家具铁架电镀,电镀厂里有一条挂镀槽、八条清水槽、一条除油槽和一个烘干炉。电镀的流程是,先将家具铁架放到除油槽里用烧碱除油,然后放到挂镀槽里用盐酸、镍块等材料通电把家具铁架镀锌,再放到清水槽里清洗,最后放到烘干炉里烘干,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到电镀厂旁的沟渠里。2013年每个月的产值约20万元,2014年每个月的产值约10万元。2013年厂里有十几个工人,2014年只剩下四个工人。她们电镀厂在2014年8月份就开始停止生产了,但是还有几百块钱的货还没来得及做完,所以2014年9月26日早上,丈夫陈政就叫工人把剩下的材料再进行电镀。2014年9月26日9时许,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电镀厂检查,做了笔录和拍摄照片,并在电镀厂的废水排放口取水样检测。2014年9月29日10时许,她和工人王某1、李某在电镀厂被带到云东海派出所调查。在她电镀厂后面有一个污水池(是属于广州军区司令部三水农场的),厂里的生产废水从厂房里的水沟流出厂外沟渠就流到污水池里,厂里是没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但是污水池听说在2014年8月份就被填掉了。她和陈政认为排放的废气没有毒,就没有配备废气处理设施,另外因为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三水农场每个月都按照水表收取污水处理费,三水农场里也有污水处理厂,所以就没有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厂旁的沟渠内。她不清楚每个月的生产用水多少,水费都是陈政去交的。她知道直接排放生产废水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证人曾某1辨认出电镀厂的具体位置,并分别对厂房内的情况,厂房车间内烧碱槽、清水槽和除油槽的位置,厂房内流出厂外的废水出水口位置,废水流向的沟渠口位置进行了指认。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于2014年3月开始进入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广州军区农场富龙电镀厂工作,当时工厂有八个人在该工厂工作,有三条生产线,工人大部分是越南人。2014年9月初有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到工厂检查,到同年9月15日全部生产工人都辞职了,到了同年9月20日工厂开始停工了,现在厂里只剩下老板两夫妻、他和一个仓管员、一个煮饭的四川女人。他在厂里主要是做电镀工,工厂有三条生产线、九个电镀槽、一个烤箱,有两条生产线于2014年9月25日还在偷偷生产。他们的工厂是一间电镀厂,专门电镀铁制餐台和餐椅的支撑脚,把镍和铬电镀到支撑脚的表面。该电镀厂有废水排放,没有废气排放,排放的废水原来是用于除去铁制餐台、餐椅上的油漆和铁锈的盐酸水,那些废水是没有经过处理直接从下水道排放到工厂附近的。证人李某辨认出曾某1就是老板娘。5.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于2013年4月开始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广州军区农场富龙电镀厂工作至今,是工厂里的仓管员。工厂共有约二十多人,大部分是越南人。2014年9月初有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到工厂检查,老板觉得工厂不能再继续经营下去了,同年9月15日全部生产工人(越南人)都辞职了,同年9月20日工厂开始停工了。现在厂里只剩下老板两夫妻、他、一个司机、一个电镀工、一个煮饭的四川女人。他们的工厂是一间电镀厂,专门电镀铁制餐台和餐椅的支撑脚,把镍和铬电镀到支撑脚的表面。每天的产值约7000元人民币。厂内有废水排放,没有废气排放,排放的废水原来是用于除去铁制餐台、餐椅上的油漆和铁锈的盐酸水。工厂没有任何废水处理设备,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的沟渠。他在陈政那间电镀厂工作期间看到工厂附近都是一些鱼塘,而且那条沟渠是埋在地下的,所以不清楚电镀产生的废水是流向何处的。他在那间电镀厂工作期间并没有发现干休所农场里有什么废水处理池。他们工作的那间电镀厂平时是由陈政负责全面管理的。他跟着陈政工作很多年了,之前他也是开电镀厂的,而且陈政两夫妻分别在2008年或者2009年就在四会福龙工业园开电镀厂,之后又搬到广宁县联合镇开办电镀厂,2013年3月份就搬到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经营那间无牌电镀厂,这几年他都是在陈政的电镀厂当仓管员。他看到老板娘和陈政在电镀厂一起生活,平时老板娘看到厂里有什么需要就帮忙。他听说陈政跟老板娘已经离了婚的,但是自从陈政在四会那里开办电镀厂之后,老板娘就跟着过来厂里一直跟着陈政在电镀厂生活,生产方面的事情老板娘是不参与管理的,但是平时生活上的东西她是会管理的,譬如说厂房的卫生、饮食方面她也会去管理。在三水这边的电镀厂安装了一个锅炉的,白天有工人的话就由工人负责加煤,但是晚上没有工人的话老板娘就负责给锅炉加煤。平时老板娘都是看到厂里有什么需要就帮帮忙。环保部门曾经来检查过几次,但是几次电镀厂都是把门关闭暂停生产。2014年8月底军区农场方面就要求电镀厂停止生产了,但是老板还是叫他们这些工人在晚上偷偷地继续生产,直到2014年9月25日晚上至26日凌晨都有继续生产的情况,期间都是断断续续地在生产,并没有真正地停过生产。自从军区农场责令电镀厂停工后都基本上是老板陈政叫他们在晚上偷偷开工的。2014年9月26日早上,环保部门的人过来检查的时候,陈政去给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开门,陈政看到阵势不对就偷偷跑了,那天晚上老板娘应该是知道他们工人继续开工的情况的。证人王某1辨认出曾某1就是老板娘。6.证人梁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他在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负责农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土地和厂房的出租工作。他在2013年5月1日跟一个叫陈政的男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将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旺富顺饲料厂旁的一个厂房出租给陈政使用,签完合同后陈政就正式开始在该厂房经营了。陈政并没有跟他说要在该厂房搞电镀厂,只是说租来放五金材料。他没有和陈政签订任何污水处理协议。在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他就没有到该厂房查看了,而且军区农场方面也有人专门负责去每间厂查看安全生产情况,所以他不清楚陈政用该厂房经营的情况。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是有污水处理池的,位置在旺富顺饲料厂附近200米左右,污水处理池一直都在使用。除了厂房的租金和水电费用外,他没有收取过陈政其他费用,没有收取过陈政经营的加工厂的污水处理费。在2013年8-9月左右,广东省和三水区的环保部门都有到过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的这些五金加工厂检查情况。2014年4-5月,环保部门再次检查发现之前整改的情况不达标,所以干休所农场就给农场的五金加工厂下达了通知,要求他们在2014年6月15日之前整改。到2014年8月,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要将农场内的不达标五金加工厂全部停止生产,之后干休所农场就将不达标的五金厂全部作停水停电处理了。陈政租用的那个厂房也在被停止生产的名单之中。2014年8月,他已经责令陈政的那间厂停止生产,至于陈政那间工厂是否私自生产他就不清楚了,而且他们是停了那间厂的水电,那段时间他们场部也没有收到陈政那间厂的水电费。在陈政租用的厂房旁边好像还有两间五金厂,但是环保局要求撤场后那两间五金厂就搬离了,只剩下陈政的那间厂房没搬走。他不清楚那两间厂房在撤场时是否有倾倒废水。7.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9月26日10时许检查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广州军区干休所农场东山农场旺富顺饲料厂旁的电镀厂。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有热镀锌生产线一条、挂镀槽九个、烘干炉一台,生产线内的生产用水有余热,水龙头一直对各水槽不间断供水。(2)现场有家具铁架子成品共12堆。(3)现场水槽内的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厂外。(4)现场有工人4人,厂内有一份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为陈政,曾某1为陈政妻子。(5)现场已取水样并拍照。附厂房、车间、电镀线生产设备、所使用化工原料、工人、废水排放至厂外水渠、对排放废水进行取样的照片共14张。8.关于对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三水农场旺富顺饲料厂旁无牌电镀厂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调查报告,关于对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三水农场旺富顺饲料厂旁无牌电镀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意见。证实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涉案电镀厂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9.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认可的意见、检测报告的说明,国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实2014年9月26日,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三水)环境监测TS字(2014)第1409082号监测报告显示涉案电镀厂废水排放口水样重金属总铬、总镍、六价铬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0-2008)中表3及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从数据上看,排放的总镍、总铬、六价铬均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11月21日对上述报告予以认可。10.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通知、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紧急通知。证实富国五金塑料加工厂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者为梁某1;2014年6月15日前必须加装PVC耐酸碱环保塑胶板;梁某1承租广州军区司令部广州东山干休所的地方用于办公、仓储、厂房、餐饮;农场内所有五金电镀厂、金属着色、酸性加工厂严禁生产,必须在2014年8月底前搬迁完毕。11.土地租赁合同、收据。证实陈政于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向富国五金厂的梁某1租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兴业路广州军区干休所农场内的厂房及空地。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政的到案情况。13.前科情况查询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政的前科情况、身份情况。1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复函、协查函、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复函、平面图、案件照片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所附现场照片原件17张、关于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三水农场旺富顺饲料厂旁无牌电镀厂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一案的证据材料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证实:(1)电镀车间的废水从电镀厂内的地下管道流入干休所农场内污水处理池,经过处理后流入鱼塘,再随着穿过321国道的水渠,最后流入大塱涡涌。根据电镀企业废水管理的相关要求,电镀废水必须在电镀车间进行初步处理后才可流出车间外,且该电镀厂内外的地下管网、干休所农场污水处理池管道混乱,现场难以确认具体流经情况。因此,执法人员直接在电镀厂的电镀车间外进行取样。(2)经查,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的污水处理池为个人私自建设,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验收,也没有相关的环保资格认证。该污水处理池现在已不再使用,故污水处理池处理的废水类别和功能无法再取证确认。(3)办案人员取样口位于电镀厂的电镀车间外,执法现场发现电镀车间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从车间的砖墙出口流入车间外雨水渠,取样的废水是正在从雨水渠流入地下管道的水样,而不是地下管道中的废水。因此不存在陈政提到的上游或者下游问题。此外,在执法人员查处陈政所经营的电镀厂之前,该区域的电镀厂和其他存在环境污染的企业均已被查处,该厂由于位置隐蔽、地形复杂、难以发现,才没有在之前的行动中被检查到,办案人员现场执法时已在附近排查过,周边没有发现其他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4)现场检查笔录根据案件移交清单,已移交原件。此外,重新提交案件相关照片原件及光盘、废水走向图。关于补充证人李某、王某1指认笔录问题,侦查员多次拨打李某电话均显示号码为空号,拨打王某1电话无人接听。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政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政上诉提出,他所经营的电镀厂生产的废水是经排污管道排入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内的污水处理池的,他没有偷排废水的必要和动机;办案人员进行废水取样的那个沟渠口下的地下沟渠是涉案农场(出租方)的公共沟渠,包括他所经营的电镀厂在内的几家电镀厂均有使用,办案人员所取样的废水实为其他厂在搬迁时所排放而不是他所经营的电镀厂排放的;一审法院同意取消宋某律师为他辩护的辩护人身份不当,损害了他的合法辩护权利。综上,原判认定他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他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陈政租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内的厂房和空地,在旺富顺饲料厂旁开办一间无牌电镀厂,经营期间承接家具铁架的电镀业务。2014年8月,广州军区司令部干休所农场收到环保部门要求停业的通知后责令上诉人陈政停止经营该电镀厂,但上诉人陈政仍然继续经营该电镀厂并安排生产活动。2014年9月26日,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对上诉人陈政经营的该电镀厂直接对外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后送去检测,该取样废水的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每升含量510毫克,超标6.375倍;六价铬每升含量13.7毫克,超标137倍;总铬每升含量19.2毫克,超标38.4倍;总镍每升含量70.3毫克,超标140.6倍。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对于上诉人陈政提出一审法院同意取消宋某律师为他辩护的辩护人身份不当,损害了他合法辩护权利的上诉意见,经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宋某律师已经担任过因本案而被侦查、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曾某1的辩护人,就不得再为因本案而被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被告人陈政担任辩护人。据此,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陈政更换辩护人的做法并无不当,但上诉人陈政并没有选择更换辩护人而是选择自行辩护。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并没有损害上诉人陈政的合法辩护权利。故对上诉人陈政提出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陈政提出原判认定他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他无罪的上诉意见,经查:1.上诉人陈政经营的涉案电镀厂既无牌无证,自身又并未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备。2.上诉人陈政自称其经营的涉案电镀厂所产生的废水要由出租方的废水处理池进行处理,而其又承认未与出租方签订废水处理协议,也未能提交由出租方帮其处理废水的其他证据。3.环保部门还查明,出租方的废水处理池为个人私自建设,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验收,也没有相关的环保资格认证。4.出租方收到环保部门要求停业的通知后已于2014年8月责令上诉人陈政停止经营涉案电镀厂,但上诉人陈政仍然继续经营涉案电镀厂并安排生产活动。5.在上诉人陈政经营的涉案电镀厂工作的证人曾某1、李某、王某1的证言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上诉人陈政经营的涉案电镀厂未经处理就直接对外排放废水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3日给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的《复函》等证据证实,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26日到上诉人陈政经营的涉案电镀厂现场执法时发现该厂电镀车间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从车间的砖墙出口流入车间外雨水渠,废水取样口位于该电镀厂的电镀车间外,取样的废水是正在从雨水渠流入地下管道的水样,而不是地下管道中的废水,因此不存在上诉人陈政提到的上游或者下游问题。7.在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查处上诉人陈政所经营的电镀厂之前,该区域的其他电镀厂和其他存在环境污染的企业均已被停业,执法人员对上诉人陈政经营的涉案电镀厂抽取样水时段内附近并无其他厂在开工并排放废水。8.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26日对上诉人陈政经营的电镀厂直接对外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后送去检测,该取样废水的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每升含量510毫克,超标6.375倍;六价铬每升含量13.7毫克,超标137倍;总铬每升含量19.2毫克,超标38.4倍;总镍每升含量70.3毫克,超标140.6倍。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陈政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对上诉人陈政提出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政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上诉人陈政提出其无罪的上诉意见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宏审判长 姚 宏 平审判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