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杜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67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梅,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梅于2017年2月19日21时28分许,在本市五华区园城小区2栋3302号房间,利用装修工人放置在消防栓上的房门钥匙开门入室盗窃了被害人向某放置在房间内的6平方毫米电线两卷、4平方毫米电线六卷、2.5平方毫米电线十卷和电脑线一卷(经鉴定合计价格为人民币3924元),携赃逃离现场销赃挥霍。被告人杜梅于2017年3月6日19时许,在本市五华区园城小区7栋1401号房间,利用装修工人放置在应急灯箱上的房门钥匙开门入室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用于装修的2.5平方毫米电线四卷、4平方毫米电线四卷和6平方毫米电线一卷(经鉴定合计价格为人民币1643元),携赃逃离现场销赃挥霍。认为对被告人杜梅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杜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杜梅利用装修工人放置在消防栓上的房门钥匙进入本市五华区园城小区2栋3302号房间,盗窃了该房内被害人向某用于装修的6平方毫米电线2卷、4平方毫米电线6卷、2.5平方毫米电线10卷和电脑线1卷(经鉴定合计价格为人民币3924元),携赃逃离,销赃挥霍。2017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杜梅利用装修工人放置在应急灯箱上的房门钥匙进入本市五华区园城小区7栋1401号房间,盗窃了该房内被害人王某用于装修的2.5平方毫米电线4卷、4平方毫米电线4卷和6平方毫米电线1卷(经鉴定合计价格为人民币1643元),携赃逃离,销赃挥霍。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杜梅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及供述;2、抓获经过;3、被害人向某、王某报案及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梅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梅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对被告人杜梅犯盗窃罪的适用缓刑。二、被告人杜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三、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向某、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智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