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内执字第122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梁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内执字第122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5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4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黄河路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黄河路支行25×××XX账户的存款17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俊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