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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行申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亚,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再审申请人李亚因诉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林市人民医院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行终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亚申请再审称,(一)李亚提交新的证据及事实,能证实桂林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医疗侵权,医师未履行法定的知情同意权和告知义务,侵犯患者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二)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知情同意权和告知义务等医疗侵权责任与医源性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李亚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两项,分别是判令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桂林医鉴[201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进行行政复议;审核桂林市医学院耳鼻喉科专家刘强和教授替补出席鉴定会是否存在舞弊行为。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李亚的申请,系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履行法定职责的阶段性行为,而非对医疗事故争议作出的最终处理行为,该类行为并未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李亚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该鉴定行为和鉴定结论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复函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并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者并非同一概念。故原审法院对李亚的起诉未予立案,并无不当。至于李亚申请再审时增加或变更的撤销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等各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既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作出处理,亦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综上,李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万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