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常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名桂违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刘名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82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宁市群英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维,常宁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办主任。 被执行人刘名桂,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板桥镇。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3日���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刘名桂未自觉履行该局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常国土资罚(2017)E-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请求本院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的《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显示有八人参与讨论并发表了意见,但最后签名只有两人,还有六名参加讨论并发表意见的人没有签名,不能证明该案是按程序进行了集体讨论,属于程序违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常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罚(2017)E-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鸿飞 审 判 员 贺传衡 审 判 员 吴云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贺 旻 打印责任人:贺旻校对责任人:吴云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