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利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利国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40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利国,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利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冀0429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谭利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谭利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谭利国某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29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杨伟娟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