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兵与被申请人张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兵,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63号申请人:乔兵,男。被申请人:张宝,男。申请人乔兵与被申请人张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财保10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乔兵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宝名下价值66298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XX号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XX;预售证号:XX),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财保108号民事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娄 李执行员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