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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泳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泳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455号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菊、胡倩云,员工。被告:黄泳生,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泳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武汉中建三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 甜书 记 员  项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