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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禹城市宏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宏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5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禹城市宏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禹城市宏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大禹龙神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2011-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臧   秀   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姚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