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执16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袁存与贺飞XX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存,XX,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16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袁存,男,汉族,1951年11月6日生,山西省保德县义门镇人,现住保德县星慧小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人,现住府谷县城。被执行人:贺飞,男,汉族,1984年1月8曰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人,现住府谷县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旭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