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方门容与武汉阅景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丁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门容,武汉阅景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丁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215号原告:方门容,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现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武汉阅景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天星村。法定代表人:许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勇,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门容与被告武汉阅景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丁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方门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方门容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门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计1052元,由原告方门容负担。审判员 肖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