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3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友良与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友良,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845号原告:付友良,城镇居民。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齐贤镇山南村(绍齐路旁)。法定代表人:金伟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金海路东滨海路南。法定代表人:谭步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友良诉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付友良负担。审 判 长  汪渤清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人民陪审员  邵凤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丛龙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