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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吕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吕石磊,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巷冷水铺。负责人:严文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汉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吕石磊,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梅,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与吕石磊、高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4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2016年1月1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吕石磊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学府佳园A2栋1单元102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湖××号)。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提交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于2017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吕石磊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学府佳园A2栋1单元102号的房产进行网络拍卖。竞买人刘静(公民身份号码:)以20212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应于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学府佳园A2栋1单元1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湖××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静(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刘静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学府佳园A2栋1单元1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湖××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凤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