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黄海禹与付梦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禹,付梦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813号原告:黄海禹,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付梦醇,女,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海禹与被告付梦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海禹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禹以其已经与被告付梦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海禹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小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