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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永宏与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宏,刘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宏,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刘盼盼,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杨永宏与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