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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谭某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武,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因无证驾驶车辆,2016年9月28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谭某武因其哥哥生日,在本市城区光蓝路鸿胖子夜宵店吃饭。在吃饭期间,谭某武喝了白酒和啤酒。23时20分许,谭某武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光蓝路市环保局公路地段横穿公路时,与梁某1驾驶的湘K×××××小车发生碰撞。随后,谭某武被送至湘中煤炭医院。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至医院后,对谭某武进行了抽血检测,检测出谭某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889mg/100ml。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谭某武与被害人梁某1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谭某武赔偿了梁某11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合格证、赔偿协议等书证,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梁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武的供述和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谭某武因其哥哥生日,在本市城区光蓝路鸿胖子夜宵店吃饭。在吃饭期间,谭某武喝了白酒和啤酒。23时20分许,谭某武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0.889mg/100ml的情况下,仍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光蓝路市环保局公路地段横穿公路时,与梁某1驾驶的湘K×××××小车发生碰撞。随后,谭某武被送至湘中煤炭医院。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至医院后,对谭某武进行了抽血检测,检测出谭某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889mg/100ml。被告人谭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谭某武与被害人梁某1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谭某武赔偿了被害人1000元,梁某1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谭某武刑事责任的报告。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5日23时20分左右,梁某1驾驶湘K×××××轿车行驶到涟源市光蓝路市环保局公路地段时,一台摩托车横过公路,撞到湘K×××××轿车上,摩托车和坐在上面的人都摔倒在地。后交警在煤炭医院对梁某1和摩托车驾驶员抽取了血样。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5日,谭校文过生日。当晚,吴某和谭校文、谭某武等人在涟源市城区光蓝路市环保局旁边鸿胖子夜宵店吃饭,其间谭某武喝了白酒和啤酒。后来谭某武驾驶吴某父亲吴中新的摩托车出去,在光蓝路中间碰撞了一台小车。3、提取笔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对谭某武血样进行提取,用于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含量。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9月27日,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889mg/100ml。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6年10月21日,经涟源市交警大队认定,谭某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梁某1不承担责任。6、车辆合格证、销售凭证、查询记录证明,谭某武所驾驶的摩托车和梁某1驾驶的湘K×××××轿车的基本情况。7、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谭某武在本次犯罪前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记录。8、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25日,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湘中煤炭医院带谭某武抽血检验后将谭某武查获。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谭某武出生于1989年7月28日等身份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谭某武因无证驾驶车辆,2016年9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11、赔偿协议书、收条、报告证明,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谭某武与被害人梁某1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谭某武赔偿了梁某11000元,梁某1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谭某武刑事责任的报告。12、被告人谭某武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5日是谭某武哥哥谭校文生日。当晚,谭某武与谭校文及一些朋友在涟源市城区光蓝路市环保局旁边鸿胖子夜宵店吃饭,谭某武在吃饭时喝了白酒和啤酒。饭后谭某武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从鸿胖子夜宵店横过公路时,撞到了一辆从湘运汽车站开往涟水名城的小车。事故发生后,谭某武被送往医院。后来交警大队的民警来到医院,叫医生采集了谭某武的血液用于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桂林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人民陪审员  黄文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