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树斌、周永梅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树斌,周永梅,山东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708号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国。委托代理人:魏克泰、郑晶,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斌。被告:周永梅。被告:山东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岸,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树斌、周永梅、山东东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树斌、周永梅、山东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