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773号原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90296034。法定代表人:胡先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683898。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原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合肥建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振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