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蔚青、刘珉名与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蔚青,刘珉名,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122号申请人:李蔚青,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申请人:刘珉名,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代理人:姚传云,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孙-团结南街5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72235140J。法定代表人:杨忠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李蔚青、刘珉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9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朱保良、刘欣以其所有的位于奎屯市4-C区乌孙40-14号房产、奎屯市万科里5幢2号商业用房两套,申请人李蔚青、刘珉名以其所有的位于奎屯市别依斯76幢232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蔚青、刘珉名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担保人朱保良、刘欣所有的位于奎屯市4-C区乌孙40-14号房产、奎屯市万科里5幢2号商业用房两套,申请人李蔚青、刘珉名所有的位于奎屯市别依斯76幢232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98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蔚青、刘珉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