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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彦孟与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第三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孟,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第三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初107号原告李彦孟,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杨守强、苏宾峰,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第三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13-17号。机关负责人张志刚,大队长。原告李彦孟诉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第三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彦孟以该处罚决定正在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彦孟负担。审判员  蓝水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正琰速录员  林惠端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