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纪道权玩忽职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道权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牡南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纪道权,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2011年12月1日因犯受贿罪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国林,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牡丹江市牡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纪道权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黑10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道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被告人纪道权不服,以一审判决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一事不两罚的原则,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一审判决显失公正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31至6月30日阅卷后,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纪道权及其辩护人朱国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洪波审判员 魏 明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红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