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116丁应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应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1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应涛,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应城市。2017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取��候审,7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应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应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丁应涛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周市镇永共路路段,其车车头右侧与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路边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致苏E×××××小型轿车前冲撞击由被害人许某停放在前方的苏E×××××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丁应涛驾车驶离现场,后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应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mg/100ml。被告人丁应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丁应涛已赔偿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1000元,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5700元,并取得被害人许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应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被害人朱某、许某的陈述,证人孔某、南某、冯某、胡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抓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发票、收条、谅解书,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情况说明,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资格查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应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应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应涛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应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应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