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948号原告: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体育新村”一号地2-3-1号。法定代表人:王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琴,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32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第三人: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工艺大楼8-01-15。法定代表人:张启富。原告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第三人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原告德阳中海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立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川0603民初3348号,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被告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未与本院及本院承办法官进行任何沟通、对相关事实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对本院及本院承办法官无端猜疑,由本院继续审理此案已不合适,故请求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指定管辖,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川06民辖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该案由罗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7)川0626民初164号,但原告在该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现原告将本案以同一事实理由并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因第三人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仍对本院审理本案意见很大,原告为缓和矛盾,书面同意将本案移送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川06民辖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罗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罗贤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陶 星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