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淑荣、唐晓峥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淑荣,唐晓峥,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2759号原告:庞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芳。原告:唐晓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芳。被告:程伟。原告庞淑荣、唐晓峥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晓峥、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芳、被告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唐少铎与被告程伟是朋友关系,程伟向唐少铎借款,并于2014年7月4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唐少铎人民币柒万元整。”2016年1月1日唐少铎心源性猝死。唐少铎家属就欠款问题与被告协商,被告于2016年2月3日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载明于2016年2月5日还款1万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再还人民币三万元整,其余款项最晚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现唐少铎父母均已去世,其妻子庞淑荣、唐晓峥系其合法继承人。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求。请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7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给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伟辩称:欠款事实及数额属实。向唐少铎借款7万元,唐少铎去世后,我曾给其女唐晓峥出具还款协议,但至今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程伟于2014年7月4日向唐少铎借款7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2016年1月1日唐少铎病故,2016年2月3日,被告程伟向唐少铎之女原告唐晓峥出具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2月5日还款1万元、2016年4月10日前再还3万元、其余款项最晚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被告借款后,至今尚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另查,唐少铎的父亲唐志超、母亲罗瑞芝分别于2000年12月18日、2007年8月20日死亡,原告唐晓峥系唐少铎的女儿,原告庞淑荣系唐少铎生前的合法妻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还款协议、档案、非党积极分子写实鉴定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与唐少铎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唐少铎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原告庞淑荣、原告唐晓峥取得对被告的债权,二原告来院起诉,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被告与唐少铎虽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但被告与原告唐晓峥在还款协议中约定最晚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故利息应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起算,按法律规定的年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淑荣、原告唐晓峥借款本金7万元;二、被告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淑荣、原告唐晓峥借款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以7万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乃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