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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张宗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张宗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845号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6巷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宾。委托代理人:周云。被告:张宗丽。原告沈阳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宗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