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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友彬诉蒋艳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323号唐友彬、蒋艳霞:申请执行人唐友彬与被执行人蒋艳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5民初80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艳霞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友彬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3000元,返还金戒指AU750一枚、金耳环999一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艳霞在收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5执3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9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