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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眭志民、唐建辉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眭志民,唐建辉,谢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眭志民,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辉,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审被告:谢秀英,女,195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上诉人眭志民因与被上诉人唐建辉、原审被告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眭志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本案为一般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常州市××区××、居住,该地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当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即上诉人眭志民和原审被告谢秀英住所地均在丹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