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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美娟与何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娟,何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16号原告:吴美娟(曾用名吴娟),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何国伟(曾用名何伟),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娟与被告何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国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美娟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国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娟撤回对被告何国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美娟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