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美娟与何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娟,何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16号原告:吴美娟(曾用名吴娟),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何国伟(曾用名何伟),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娟与被告何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国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美娟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国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娟撤回对被告何国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美娟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