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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国千与曲国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国千,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国祝,曲相岐,李长新,黄忠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075号原告:曲国千,现住榆树市。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国祝,经理。被告:曲国祝,现住榆树市。被告:曲相岐,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李长新,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黄忠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曲国千诉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国祝、李长新、黄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国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