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国千与曲国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国千,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国祝,曲相岐,李长新,黄忠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075号原告:曲国千,现住榆树市。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国祝,经理。被告:曲国祝,现住榆树市。被告:曲相岐,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李长新,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黄忠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曲国千诉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国祝、李长新、黄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国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