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永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58号原告张玉珍,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兼原告张玉珍的委托代理人)张秀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xx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小舟,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张秀峰诉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玉珍、张秀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张玉珍、张秀峰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潘春子人民陪审员 胡百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文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