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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袁建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建勇,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建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袁建勇和朋友在宜春市丽景西街“老妈巷子菜”饭馆吃饭,期间饮酒。20时3分许,被告人袁建勇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山大道十运会路段时被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4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被告人袁建勇带至宜春市东门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袁建勇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建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建勇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城北中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化)字【2017】9025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公交决字【2017】第2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建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建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建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建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斯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