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月香、张潇尹等与付荷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香,张潇尹,付荷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445号原告:杨月香,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潇尹,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绍旺,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荷青,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杨月香、张潇尹与被告付荷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绍旺、陆莎莎和被告付荷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月香、张潇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腾退位于黄岩区劳动南路510、512、514号房屋一至三层并返还给原告;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3万元及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7月1日起至房屋腾空交付之日止的租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坐落于黄岩区劳动南路510、512、514号一至三层三间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年租金20万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被告尚欠租金13万元未付。原告据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付荷青答辩称:只拖欠了8万元租金,而非13万元。原告没有把消防搞好。物业费也是被告付的。被告愿意支付租金,但现在不能腾房。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复印件等证据。被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台州市××区××街道劳动南路××号房屋系原告杨月香所有,512号、514号房屋系原告张潇尹所有。2013年3月31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二原告将上述510、512、514号三间一至三层商铺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年租金2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需提前一个月支付,不得拖欠房租费,否则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此后,双方按约履行。后被告拖欠2017年6月30日前的租金13万元未付。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原、被告自愿订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拖欠租金未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支付租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欠付租金数额不是13万元,而是8万元,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月香、张潇尹与被告付荷青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付荷青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空其租赁的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南路510、512、514号三间商铺一至三层,返还给原告杨月香、张潇尹,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年租金200000元标准计算的租金。三、被告付荷青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月香、张潇尹前期租金13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付荷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