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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玉意与许全林、周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意,许全林,周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民初663号原告:吴玉意,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现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许全林,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周爱珍,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玉意与被告许全林、周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玉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全林、周爱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玉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00元,利息48150元(其中2015年利息28200元,2016年1-6月利息19950元,合计本息314150元,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许全林以经营嘉善杰中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向原告借得66000元,2014年12月19日,又以上述理由向原告借得200000元,起始约定年利率20%。2016年6月5日在许全林家中被告夫妇二人与原告重新协商还款事宜,约定年利率降至15%,合计本金266000元,利息另计,并且签订《还款协议书》。至2016年10月,嘉善杰中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因为小企业腾退拆迁,被告再也没有归还一分钱,几经催讨无果。2016年10月份拆迁结束,被告拿到了罗星街道发给的全部腾退补偿款近350万元后,丝毫没有给原告还债的念头。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吴玉意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的户籍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还款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2016年6月5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载明了借款本金266000元,2016年年利率为15%,结欠2015年利息28200元、2016年上半年利息19995元的事实。被告许全林、周爱珍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5日,被告许全林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2014年12月19日因厂里周转资金需要,许全林、周爱珍夫妇借到吴玉意266000元,当时约定年利率20%,借期一年。至2016年6月,许全林、周爱珍尚欠吴玉意本金266000元,欠2015年利息28200元,欠2016年上半年利息19995元(2016年的年利率降为15%),合计314195元。现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许全林在向原告吴玉意借款后,理应按时归还,被告许全林未归还借款而产生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全林、周爱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全林、周爱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玉意借款本金266000元。二、被告许全林、周爱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玉意约定的利息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50元,由被告许全林、周爱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爱民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人民陪审员  张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忠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