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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9刑初26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捕前住该村。2016年8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侯某(二人已判刑)经预谋来到藁城区某村光环公司库房大院内,盗窃光缆9000米,将所盗的光缆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藁城区南周卦村的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明知该光缆无合法来历证明而以明显代于市场价格收购。经鉴定,12芯通信光缆每米价值2.2元、24芯通信光缆每米价值3.1元、48芯通信光缆每米价值5.5元,各3000米共9000米光缆价值32400元。2016年8月1日9时王某被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将被盗光缆退给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袁某、韩某等人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李国彬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光缆来历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将被盗光缆退给受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人民陪审员  曹红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