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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张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420号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法定代表人:魏根全,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丹凤县龙桥商砼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峥,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丹凤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员工。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枫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