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长庭长承办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冯方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小平,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街洪山村。法定代表人陶保轩,该公司总经理。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4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96,1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中联楚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56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1,5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17年6月3日起至裁定作出之日止共46天共计人民币12,558元,诉讼费人民币5,417元,执行费人民币18,180元)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