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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14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苗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