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庆录、张秀文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赵庆录,张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庆录、张秀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庆录、张秀文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7)吉0102民特1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庆录、张秀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517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