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冬、连淑芳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连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885号申请执行人:陈冬,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连淑芳,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与被执行人连淑芳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冬撤回对被执行人连淑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8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淑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