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满孝梅、赵曰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满孝梅,赵曰苓,孙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9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主要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满孝梅,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赵曰苓,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孙豪,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满孝梅、赵曰苓、孙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