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米吉提班·艾依提与图尔荪·肉则民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吉提班·艾依提,图尔荪·肉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吉提班·艾依提,男,维吾尔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被执行人:图尔荪·肉则,男,维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吉提班·艾依提与被执行人图尔荪·肉则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图尔荪·肉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献军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42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63元。但被执行人图尔荪·肉则至今未���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图尔荪·肉则在中国农业银行喀什伽师总场支行有个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图尔荪·肉则在中国农业银行喀什伽师总场支行个人账户62284836683363*****账号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栋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