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民初1037号原告:王某,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党某,现年40周岁,静宁县人,现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届满后,被告向原告清偿了2.5万元,剩余2.5万元拒不清偿。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党某未到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间,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万元,剩余2.5万元被告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并经本院电话调查核实,借款属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当事人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及事实对本案做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郑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