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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路卓铭、侯海利等与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卓铭,侯海利,孙宝海,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363号原告:路卓铭,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侯海利,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孙宝海,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韶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责人:刘亚强。原告路卓铭、侯海利、孙宝海诉被告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开庭,原告路卓铭、侯海利、孙宝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路卓铭、侯海利、孙宝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