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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贾蕊蕊与王巧娟、董军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蕊蕊,王巧娟,董军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152号原告:贾蕊蕊,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光,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巧娟,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董军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系被告王巧娟丈夫。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智力,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新军,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贾蕊蕊与被告王巧娟、董军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贾蕊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蕊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蕊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蕊蕊负担。审 判 长  张纯举代理审判员  韩贝贝人民陪审员  李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