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小三与张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三,张娜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941号原告王小三,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张娜娜,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三与被告张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