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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长友、赵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友,赵建,XX凤,左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友,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建,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XX凤,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左祖亮,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友与被执行人赵建、XX凤、左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兴超审判员  郭海峰审判员  陈瑞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守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