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申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芳与上海市虹口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人事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芳,上海市虹口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芳,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秦荣贵,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虹口管理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芳申请再审称,其与虹口管理中心之间签有岗位补充合同,聘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故虹口管理中心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劳动待遇。但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不支持其要求虹口管理中心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胡芳与虹口管理中心之间是否签有岗位补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聘用期限至胡芳55周岁,目前无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虽胡芳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与虹口管理中心之间存在继续聘用至55周岁的岗位补充合同,但是虹口管理中心均予以否认,且胡芳无法进一步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原审法院据此对此节事实不予采信,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确立的聘用关系,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应以书面协议为准。聘用制干部满十年、年满五十周岁及以上的女同志,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单位不继续聘用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胡芳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虹口管理中心作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这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的体现。现虹口管理中心决定不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胡芳,要求胡芳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胡芳不愿意办理退休手续,仍到虹口管理中心处上班,继续提供劳动服务,但这不能视作虹口管理中心对其工作的安排。胡芳目前无法证明虹口管理中心继续聘用其工作,故其要求虹口管理中心继续支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劳动报酬,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胡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代理审判员 马 弘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